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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產業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41545322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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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提升養殖產業競爭力,協助開拓多元市場,特訂定本作業規則。


二、為強化養殖產業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擴大國內行銷活動,本部得
    以自辦、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支持措施:
(一)獎勵漁業冷鏈設施設備新建與更新升級。
(二)調整生產模式及推動合作生產穩定供銷。
(三)輔導取得國際認驗證制度及標章。
(四)辦理國內養殖漁產品行銷活動。


三、前點支持措施之獎勵項目、對象、資格條件、基準及金額如附件一,其申請程序、受理單位、期限、應備文件及
    應遵行事項如附件二至附件八。


四、經本作業原則獎勵之經費應專款專用於核定之工作,不得移作他用。


五、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六、本作業原則受補助之漁業團體及農企業,於補助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七、本部對於本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
    或部分款項:
(一)未依附件二至附件八規定申請程序、期間提出申請,或應備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其補正而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二)不符附件一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四)未依附件一至附件八規定應遵行事項辦理。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