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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41875447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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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規費收費額如下:
一、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