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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4153278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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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主 旨:訂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得進口之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之漁獲物或漁產品,指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
業漁船名單所列之漁船捕撈之所有品項。違反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