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朱蕉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4113417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朱蕉( Cordyline fruticosa (L.) A. Chev.)植
    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三月中旬至六月中旬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三月至六月提送檢定
      品種及對照品種各八株,送檢扦插種苗具六片葉以上。檢定植株外
      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害感染者。非經檢定機構
      同意,不得經任何化學藥劑及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質量性狀調查八株,數量性狀調查
      六株。
(四)栽培環境:以在簡易塑膠布溫室內進行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
      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
      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檢定植株種植於五寸標準盆依慣行方法栽培。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朱蕉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中,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