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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補助邀請外商企業來臺進行產地參訪及貿易洽談試辦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際字第1130063624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事務目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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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廣行銷我國優質農產品、擴大外銷實
    績,補助民間團體邀請外商企業來臺進行農產品產地參訪及參加農產
    品商機貿易洽談會,以促成實質媒合及外銷接單,並深化重要國際通
    路商與臺灣農企業之鏈結,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依我國法律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且其設立
    宗旨、任務或目的、業務項目與農業相關。
三、本須知所稱外商企業,指依外國法令組織登記之外國商業組織,並符
    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一)近三年內任一年之營業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
(二)總投資金額為五百萬美元以上,或每筆投資金額至少二萬五千美元以
    上且投資件數為二十件以上之創投公司。
四、第二點所定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應於進行農產品
    產地參訪或舉辦農產品商機貿易洽談會前二個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
    ,並檢附登記或立案證書、外商企業設立登記文件及近三年營業額或
    投資證明、在臺行程表、外商團員名單等資料,具函向本部申請。但
    情況特殊者,得敘明理由於活動前提出申請並送達本部。
    申請單位未於前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五、本部收受前點第一項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補助下列費用,並
    採實支實付方式辦理:
(一)機票及交通費:
  1.申請之外商企業所在國至臺灣來回經濟艙機票(額度上限詳如附件二)。
  2.臺灣機場至貿易洽談會、農業生產地所在城市之火車、客運、高鐵普
    通艙等車資、機場接送、租車、計程車等交通費,在臺期間每人合計
    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
(二)生活膳宿費:以每人每日新臺幣七千一百三十元為限,至多補助五日
    。本費用不具報酬性質,剩餘額度不另支給外商人士。
六、本要點所定補助,與其他機關所定補貼、補助性質相同者,申請單位
    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申請單位每年申請次數不受限制,但每一受邀請之外商企業,每年以補助
一次為限;每次至多補助其邀請外商企業四位非臺籍幹部,來臺進行農產
品產地參訪或參加農產品商機貿易洽談會,本部有必要時得派員隨團參訪。
七、申請單位提出之申請案經本部審查符合規定者,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
    束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正本,具函向本部申請核發補助費用:
(一)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
    付票款之文件。
(二)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電子機票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
    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三)火車、客運、高鐵搭乘票根正本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
    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四)租車、搭乘計程車、住宿費及膳食費發票、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
    件。
(五)收支報告表。
(六)結案報告(含活動照片)。

八、補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本部得視情節輕
    重以書面行政處分撤銷補助,並令其返還補助款之部分或全部:
(一)未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核發補助費用。
(二)實際辦理之活動與農產品產地參訪、農產品商機貿易洽談會無涉。
(三)違反第六點所定情事。
(四)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五)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派員查核補助之執行情形。
(七)其他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顯不合理。
有前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對象停止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各類獎(補)助一年至三年。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編列年度預算新
    臺幣三百萬元支應,以試辦一年為原則。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
    行審核、發放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且所編列之年度預算
    被刪除或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須知之補助時,本部得停
    止補助或自始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