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健康友善職場環境,避免同仁於執行
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
之處置,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
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
來沈重之身心壓力,且有具體事證者。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部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工友、技工
、駕駛及約用人員。
三、本部設置處理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如下,於本部內部網站公開揭示並指
派專人每日查收:
(一)申訴專線電話:02-23819094。
(二)申訴傳真:02-23120354。
(三)申訴電子信箱:sos@moa.gov.tw。
本部所屬三級及直屬四級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由本部受理
申訴,並依本規定辦理。
本部部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由行政院受理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
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部應妥適利用公開集會、廣播、電子郵件、內部文件或訓練課程,
加強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五、本部設職場霸凌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職場霸
凌申訴案件。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主任秘書以
上人員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
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
兼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派);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得以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一)
、言詞或電子郵件向本部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申訴者,受
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
前項申訴書或書面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
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
電話。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
住居所、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第一項申訴書或書面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
人於七日內補正。
職場霸凌之申訴,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為之。但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
以最後一次事實發生時間起算之。
申訴人得於申訴案件決定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
一事由再為申訴。
七、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書面紀錄不完備,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或撤回申訴後,再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八、申訴案件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由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應
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二)申評會參考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對申訴事件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
定。決定成立者,應視情節輕重,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決定不成立者,仍得審酌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經證實有誣告之事
實者,亦得對申訴人為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三)申訴決定應載明認定之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
單位辦理。
(四)申訴事件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當
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九、職場霸凌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者,申評會
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或視相關裁判之情形重啟調查、評議或予以
結案。
十、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調查小組成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調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部申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小組成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小組成員在本部申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小組成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本部申評會命其迴避。
十一、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
機會。
(三)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
經驗者協助。
(五)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
,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二、經調查審議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
理之建議,由人事處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職場霸凌或報復之情事再次發生
。
本部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
、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無正當理
由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
十三、當事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依規定提起救濟。
當事人提起申訴後,仍可同時依法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部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
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五、本部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之委員撰寫報告書及出席會
議,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本規定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