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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養殖漁業受山陀兒風災影響貸款利息補貼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25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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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下稱本部)為協助養殖漁民,因受山陀兒颱風影響,設施(備)
    受損及影響生計,致有資金需求者,提供因應養殖漁業受山陀兒風災
    影響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


二、辦理本措施之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漁業署所提供屏東縣政府彙整受山陀兒颱風影響受損養殖漁民名
      冊所列漁民。
(二)申請下列貸款:
      1.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指「農家綜合貸款」。
      2.全國農業金庫「農業紮根貸款」。
(三)貸款資金用途如下:
      1.申請前款第一目者,應符合該貸款要點所定貸款用途。
      2.申請前款第二目者,貸款資金用途為養殖設施(備)復建資本支出
        或營運週轉金。


四、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及保證手續費補貼方式: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七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申請
      之新貸案件,補貼每一借款人貸款額度四十萬元以內,自撥貸日起
      第一年貸款利率1%之利息。
(二)前款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其保證手續
      費於利息補貼期間全額補貼。


五、利息補貼申請期間:自本措施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


六、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借款人應檢具「因應養殖漁業受山陀兒風災影響貸款利息補貼措施
      申請書及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一)、第三點第二款所列貸款要點
      、規定所定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貸款經辦機構應依第三點第一款所列受損養殖漁民名冊核對,借款
      人列於名冊者,由貸款經辦機構予以核定;借款人未列於名冊,不
      予補貼利息。
(三)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因應養殖漁業受山陀兒風災影響貸款利息補
      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前開貸
    款應補貼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部
    (漁業署)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申請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依前項利息補
    貼結算方式及期程,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結算應補貼保證手續費,向
    本部(漁業署)申請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八、借款人如有申請文件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違反切結事項者,本部
    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