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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度太平洋黑鮪漁船強化資訊通訊輔導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31535649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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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下稱本部)為促進太平洋黑鮪(下稱黑鮪)漁業永續發展,
    強化海上通訊聯繫與緊急事件應處,改善船員通訊人權,維護船員生
    活條件及社會保障,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漁業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補助購置衛星電話費用:
(一)所屬漁船領有一百十三年度黑鮪捕撈作業許可及黑鮪標籤。
(二)前款漁船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六月九日間
      曾出港從事黑鮪捕撈作業。
(三)購置之衛星電話符合下列規定:
  1、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證號,且具發送簡訊及語音之通信功
      能。
  2、能以衛星傳送位置求救功能之雙向聯繫。
  3、衛星系統涵蓋須為全球(不含南北極)。


三、補助金額依購買衛星電話發票金額,每船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並以補助一具衛星電話為限。


四、受理申請補助衛星電話購置費用單位(下稱受理單位),為東港區漁
    會、新港區漁會、蘇澳區漁會、高雄區漁會、琉球區漁會及臺灣鮪延
    繩釣協會。


五、漁業人申請補助衛星電話購置費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
    十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受理單位: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間開立之購置衛星電
      話發票正本。
(二)衛星電話照片一張,且能清楚辨識話機及型號。
(三)申請人本人之匯款帳號資料,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受理單位應彙整申請人名冊、數量及金額等申請資料,於中華民國一
    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送本部漁業署複核;受理單位應於本部核
    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核定金額撥付申請人。


六、依本輔導措施申請補助所購置之衛星電話,限供本船漁撈作業使用,
    不得移作他用。
    本部得不定期派員抽查衛星電話設備及使用情形,漁業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經抽查不符第一項規定者,本部得命限期改善。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
    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已獲遠洋漁船經營者提供船員通訊設備使用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衛
      星電話設備費。
(二)不符合第二點規定條件。
(三)未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或檢附之文件不
      符規定。
(四)違反前點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五)違反前點第三項規定,抽查發現本部補助購置之衛星電話,非供
      本船漁撈作業使用或移作他用,經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六)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八、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