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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糧食安全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綜字第1130013853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經濟研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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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我國糧食生產及供應之穩定,特設本
    部糧食安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糧食,指穀類、薯類、糖及蜂蜜、子仁及油籽類、蔬菜類
    、果品類、肉類、蛋類、水產類及乳品類等十大類產品。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我國糧食生產、供應、消費、儲備及價格情形之掌握。
(二)緊急狀況糧食安全之因應。
(三)糧食自給率異動之因應。
(四)糧食安全法規訂修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有關糧食安全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人員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任
    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但機關(構)代表兼任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部得補行遴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學者、
    專家參與會議提供意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派兼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小組。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一項會議決議應由本小組幕僚人員追蹤列管。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住宿費。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綜理本小組業
    務;另設農糧、水產、畜產及生產要素等四個分組,分由本部農糧署
    、漁業署、畜牧司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辦理各分組幕僚業務。
    前項各分組應每月盤點、評估轄管糧食與資材之生產、供需、庫存及
    價格等動態資訊,並每季確認因應措施之可行性於本小組開會時提出
    報告。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分組所需經費,依
    其分組由主管業務機關或單位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