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
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
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
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
本島及其他離島」(以下簡稱本措施)前經本部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三
十日以農防字第一一三一八六二六四六號公告。
二、茲因本措施內容本部已納入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農防字第一一
三一八六三三一七號公告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
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予以規範,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
第四款規定廢止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