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為協助農(漁)民遭遇特殊緊急情況,得以即時取得救急資金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
理。
本貸款之每次辦理期間、方式、總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農業
部公告之。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對象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者,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四、本貸款用途為支應農(漁)民遭遇特殊緊急狀況時所需週轉金。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五、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借款人為該農會所屬正會員或該漁會甲類會員。
(二)借款人戶籍設於其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七、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
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八、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九、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貸款之期限最長一年。
十一、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
十二、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依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撥付。
十三、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
(二)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三)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十四、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
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
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五、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
重複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
息。
十六、本貸款資金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動用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