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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紓困貸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2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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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為協助農(漁)民遭遇特殊緊急情況,得以即時取得救急資金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
    理。
    本貸款之每次辦理期間、方式、總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農業
    部公告之。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對象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者,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四、本貸款用途為支應農(漁)民遭遇特殊緊急狀況時所需週轉金。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五、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借款人為該農會所屬正會員或該漁會甲類會員。
(二)借款人戶籍設於其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七、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
    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八、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九、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貸款之期限最長一年。

十一、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

十二、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依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撥付。

十三、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
(二)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三)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十四、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
      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
      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五、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
      重複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
      息。

十六、本貸款資金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動用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