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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供猶太教潔食家禽(Kosher poultry)所需之雞、鴨及鵝免於屠宰場屠宰申請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31893771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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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為落實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及本部一百十三年八
  月二日農防字第一一三一八九三六三七號公告,指定屠宰供猶太教潔
  食家禽(Kosher poultry)所需之雞、鴨及鵝免於屠宰場屠宰,特訂
  定本申請程序。


二、為防範家禽疾病發生及傳播,並確認申請人具備生產及供應猶太教潔
  食家禽(Kosher poultry)之資格與能力,申請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家禽健康證明書或家禽健康切結書。
(二)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同意申請人可生產及供應猶太教潔食
   家禽(Kosher poultry)之文件。


三、申請人應於屠宰七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前點所列文件
  資料,向屠宰家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四、前點申請,經屠宰家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發給審
  核通知書(附件二)。


五、經屠宰家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後,該屠宰供猶太
  教潔食家禽(Kosher poultry)所需之雞、鴨及鵝免於屠宰場屠宰,
  惟仍應遵守動物保護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