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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費用補助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3110929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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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助方式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費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額度,為驗證機
    構就通過驗證面積或蜂箱數,依「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
    限」規定實際收費金額之三分之二。但逾越該收費上限部分,不予補
    助。


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農糧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
    於下列期間申請本補助:
(一)每月一日至十日受理送件,逾期提出申請者,視為次月申請案件。
(二)當年度案件應於當年度完成申請。但當年度十一月及十二月通過產
      銷履歷驗證者,得於下年度二月底前完成申請。


四、申請人應於「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系統」確認
    產銷履歷驗證電子證明,並上傳存摺封面後,登打「產銷履歷農糧產
    品驗證費及檢驗費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一)印出簽章,並檢附下列
    資料,向農業部農糧署各區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審查單位,分工表如附件二)申請:
(一)發票正本。但遺失或供其他用途無法出具正本者,應檢附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二)產銷履歷驗證及檢驗收費明細(如附件三)。
(三)委託驗證機構送件申請者,應另檢附填妥之授權書。
    前項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駁回其申
    請。


五、審查單位應於受理之次月底前完成審核,送農業部農糧署辦理撥款事
    宜。


六、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暫時停止驗證者,於資格恢復前,不得申請本補助
    。
    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撤銷其驗證者,本部應撤銷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
    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