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助方式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費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額度,為驗證機
構就通過驗證面積或蜂箱數,依「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
限」規定實際收費金額之三分之二。但逾越該收費上限部分,不予補
助。
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農糧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
於下列期間申請本補助:
(一)每月一日至十日受理送件,逾期提出申請者,視為次月申請案件。
(二)當年度案件應於當年度完成申請。但當年度十一月及十二月通過產
銷履歷驗證者,得於下年度二月底前完成申請。
四、申請人應於「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系統」確認
產銷履歷驗證電子證明,並上傳存摺封面後,登打「產銷履歷農糧產
品驗證費及檢驗費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一)印出簽章,並檢附下列
資料,向農業部農糧署各區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審查單位,分工表如附件二)申請:
(一)發票正本。但遺失或供其他用途無法出具正本者,應檢附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二)產銷履歷驗證及檢驗收費明細(如附件三)。
(三)委託驗證機構送件申請者,應另檢附填妥之授權書。
前項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駁回其申
請。
五、審查單位應於受理之次月底前完成審核,送農業部農糧署辦理撥款事
宜。
六、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暫時停止驗證者,於資格恢復前,不得申請本補助
。
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撤銷其驗證者,本部應撤銷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
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