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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天竺葵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3101681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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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牻牛兒苗科(Geraniaceae)天竺葵屬
    (Pelargonium)之馬蹄紋天竺葵(Ivy Zonale) 與常春藤葉天竺葵
    (Ivy Geranium)及其種內及種間雜交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時期:營養繁殖系品種以每年九月至十月為原則、種子系品種
      於五月前送達。
(二)檢定材料:
      1.營養系之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檢定前一個月
        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已發根之頂芽插穗,且主莖具五至八片
        葉未開花盆植種苗各十五株。
      2.種子系之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檢定前一個月
        提供種子系品種之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種子一百粒。
      3.檢定材料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且不
        能修剪、摘心及經任何藥劑處理。
(三)試驗設計:供試數量為營養繁殖系十株,種子繁殖系二十株,調查
      性狀以觀察全部植株為原則。
(四)栽植環境:以簡易防雨設施為原則,必要時得於溫室內進行。
(五)栽培管理:以五寸盆器栽培,依天竺葵慣行栽培法為原則。因表現
      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
      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天竺葵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