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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獎勵農業旅遊自由行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3266050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產業發展及休閒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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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四○三震災復原重建及
    促進農村經濟振興,針對花蓮縣相關農林漁牧產業及農
    業旅遊業者,透過發放農粉幣電子票券(以下簡稱電子
    票券)獎勵方式,鼓勵消費者及遊客至花蓮縣電子票券
    合作業者進行消費抵用,以帶動花蓮縣農產品銷售及在
    地農業旅遊產業復甦,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獎勵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
    起發放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使用至一百十三
    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電子票券領取資格與領取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於獎勵期間至花蓮縣轄內之民眾,加入本部農業易遊
      網會員,手機開啟定位登錄會員即發送,每一會員限
      領用一次,以發送後七日內使用為原則。
(二)於獎勵期間至本部「從心出花二.○」花蓮農產品促
      銷之電商平臺活動,單筆消費滿新臺幣一千元可領用,
      得累積贈送,使用期限為發送後二個月內。但應於中
      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使用。
(三)獎勵期間經本部認可之臺北希望廣場、花博農民市集
      或其他花蓮農特產品展售實體市集活動,單筆消費滿
      新臺幣一千元可領用,得累積贈送,使用期限為發送
      後二個月內。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使用。
(四)其他於獎勵期間配合本部優惠活動抽獎。

四、電子票券價值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應向花蓮縣轄內電子
    票券合作業者消費使用;其適用項目為門票、各項農業
    體驗活動(含農事、生態、導覽、田園餐飲、個別營業
    場域內套裝遊程)、農特產品或伴手禮等範圍,並須於
    實施期間內使用完畢,不得找零。

五、電子票券合作業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輔導在案之農村社區企業、農村好物、農村好店與通
      過優質農村體驗品質評鑑之社區組織及業者。
(二)輔導在案之回鄉青年、農村再生社區、農村產業跨域
      與區域亮點社區組織及團體。
(三)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四)休閒農業區旅遊服務中心及該區推動管理組織之會員
      業者(不含旅宿業)。
(五)輔導在案之田媽媽、亮點茶莊、農村酒莊及有固定銷
      售據點之百大或在地青農。
(六)農民直銷站、農村社區小舖、漁產直販所、農漁會農
      特產品展售中心或其他本部農糧署認定之展售活動或
      據點。
(七)農業主題(茶、米、花、果、蔬、漁、畜、蜜蜂、咖
      啡、可可、雜糧、香藥染草、林竹)特色旅遊之業者。
(八)魚貨直銷中心或觀光魚市之業者及攤商。
(九)領有有效娛樂漁業執照之娛樂漁業漁船(筏)漁業人。
(十)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管森林育樂場域內合法經營
      之特色商店及業者(不含旅宿業)。
(十一)經花蓮縣政府審查並推薦花蓮縣轄內從事在地農漁
      產品販售之業者。

六、電子票券合作業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為電子票券合作業者,應至農業易遊網登錄基本
      資料,並檢附提供支付款項撥付帳戶等應備資料,向
      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
      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取得收受電子票券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
  1、未依前款程序申請。
  2、應備資料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3、不具前點所定資格。

七、電子票券合作業者之獎勵經費請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農村水保署原則每二週將合作業者於農業易遊網平
      臺之電子票券交易資料,彙整交由該合作業者確認。
(二)經合作業者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並向農業易遊網
      平臺提出撥款申請後,由農村水保署執行經費款項之
      撥付作業。

八、電子票券合作業者申請支付款項資料,經查有偽造、變
    造、虛偽、隱匿或重複申領者,本部不予撥款;已撥款
    者,本部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
    移送行政執行。本部並得公告廢止其合作業者資格。

九、適用本作業規範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
    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