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四○三震災復原重建及
促進農村經濟振興,針對花蓮縣相關農林漁牧產業及農
業旅遊業者,透過發放農粉幣電子票券(以下簡稱電子
票券)獎勵方式,鼓勵消費者及遊客至花蓮縣電子票券
合作業者進行消費抵用,以帶動花蓮縣農產品銷售及在
地農業旅遊產業復甦,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獎勵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
起發放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使用至一百十三
年十二月十五日止。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
定票券,其領取期間及使用期限,依其規定辦理。
三、電子票券領取資格與領取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
三十日,至花蓮縣轄內之民眾,加入本部農業易遊網
會員,手機開啟定位登錄會員即發送,每一會員限領
用一次,以發送後七日內使用為原則。
(二)於獎勵期間至本部「從心出花二‧○」花蓮農產品促
銷之電商平臺活動,單次消費滿新臺幣一千元者可領
用,得累積贈送,使用期限為發送後二個月內。但應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使用。
(三)於獎勵期間,至本部認可之臺北希望廣場、花博農民
市集或其它花蓮農特產品展售實體市集活動,單日累
積消費滿新臺幣一千元者可領用,得累積贈送,使用
期限為發送後二個月內。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
十二月十五日前使用。
(四)其他於獎勵期間配合本部優惠活動抽獎。
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
十一月三十日,於其轄內辦理之實體市集活動,單日累
積消費滿新臺幣五百元者可領用紙本票券,得累積贈送
,使用期限為當次活動辦理期間並限於活動現場使用。
但使用紙本票券或電子票券消費,不得計入累積金額。
前項紙本票券發送審核、造冊之行政作業由花蓮縣政府
代為辦理,並由本部支應相關行政費用。
第二項紙本票券之面額、適用項目、合作業者資格、申
請與審核、獎勵經費請撥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準用第四
點至第八點規定。
四、電子票券價值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應向花蓮縣轄內電子
票券合作業者消費使用;其適用項目為門票、各項農業
體驗活動(含農事、生態、導覽、田園餐飲、個別營業
場域內套裝遊程)、農特產品或伴手禮等範圍,並須於
實施期間內使用完畢,不得找零。
五、電子票券合作業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輔導在案之農村社區企業、農村好物、農村好店與通
過優質農村體驗品質評鑑之社區組織及業者。
(二)輔導在案之回鄉青年、農村再生社區、農村產業跨域
與區域亮點社區組織及團體。
(三)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四)休閒農業區旅遊服務中心及該區推動管理組織之會員
業者(不含旅宿業)。
(五)輔導在案之田媽媽、亮點茶莊、農村酒莊及有固定銷
售據點之百大或在地青農。
(六)農民直銷站、農村社區小舖、漁產直販所、農漁會農
特產品展售中心或其他本部農糧署認定之展售活動或
據點。
(七)農業主題(茶、米、花、果、蔬、漁、畜、蜜蜂、咖
啡、可可、雜糧、香藥染草、林竹)特色旅遊之業者。
(八)魚貨直銷中心或觀光魚市之業者及攤商。
(九)領有有效娛樂漁業執照之娛樂漁業漁船(筏)漁業人。
(十)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管森林育樂場域內合法經營
之特色商店及業者(不含旅宿業)。
(十一)經花蓮縣政府審查並推薦花蓮縣轄內從事在地農漁
產品販售之業者。
六、電子票券合作業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為電子票券合作業者,應至農業易遊網登錄基本
資料,並檢附提供支付款項撥付帳戶等應備資料,向
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
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取得收受電子票券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
1、未依前款程序申請。
2、應備資料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3、不具前點所定資格。
七、電子票券合作業者之獎勵經費請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農村水保署原則每二週將合作業者於農業易遊網平
臺之電子票券交易資料,彙整交由該合作業者確認。
(二)經合作業者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並向農業易遊網
平臺提出撥款申請後,由農村水保署執行經費款項之
撥付作業。
八、電子票券合作業者申請支付款項資料,經查有偽造、變
造、虛偽、隱匿或重複申領者,本部不予撥款;已撥款
者,本部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
移送行政執行。本部並得公告廢止其合作業者資格。
九、適用本作業規範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
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