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七月一日止,
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
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
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部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農防字第一一二一四七二八○五號公
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
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七月一日止,不適用
於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加工產品經本部風險評估通過之生產業者及產品名單(如附件),仍
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