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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貢獻獎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護字第1130072414A號 令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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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動物保護工作人員士氣,獎勵對動物
    保護工作有特殊貢獻人士或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獎勵具動物保護相關重大貢獻事蹟者,依本要點擇優頒發動物保護
    貢獻獎;其獎勵對象及事蹟如下:
(一)個人組: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且實際辦理動物保護相關事宜滿五年
      以上:
  1、與各直轄市、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公私協力合作辦理動物保
      護相關工作,成果優良,足資表揚。
  2、辦理動物保護跨國際合作工作,成果優良,足資表揚。
  3、辦理全國動物保護觀念推廣,事蹟顯著,足資表揚。
  4、從事其他動物保護相關工作,有特殊優良成就或貢獻。
(二)團體組:符合前款各目事蹟之一,且成立滿五年以上之學校、依法
      設立有案之團體或法人。
(三)績優公務組: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且任職公務資歷滿五年以上之動
      物保護相關機關人員:
  1、建立動物保護政策及制度,成效卓著,足資表揚。
  2、針對現有動物保護政策及制度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
      效,足資表揚。
  3、符合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事蹟之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自)薦參選動物保護貢獻獎:
(一)參選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
      誡以上之處分確定。
(二)參選前三年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三)因涉刑事案件於法院審理中;或經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
      中。
(四)其他違法行為或重大不良事蹟,致損害政府信譽。


四、動物保護貢獻獎推(自)薦程序如下:
(一)個人組:向實際從事動物保護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動物
      保護主管機關自薦;或由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
      或法人向被推薦者實際從事動物保護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推薦。
(二)團體組: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自薦。
(三)績優公務組:由服務之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
(四)參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推(自)薦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並依時序詳敘顯著事蹟
     (含資歷、著作、發明或其他有關證件等)。
  2、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3、團體組應另檢附依法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4、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五、動物保護貢獻獎每二年頒發一次,其評選程序如下:
(一)初審:
  1、個人組、團體組:由直轄市、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各組分別取一名,並將初審結果於辦理當年度六月三十日以前送
      交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複審。
  2、績優公務組:於辦理當年度六月三十日以前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進行
      審查,符合規定者,得參加複審。
(二)複審:
  1、本部動物保護司辦理參選者資格審查後,由本部動物保護諮議會委  
      員擔任評審委員辦理複審(評分項目及基準表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各組至多取十名。
  2、複審結果未經本部正式核定前,評審委員應予保密。


六、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參選者有利害關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部申請評審委員迴避:
(一)評審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評審委員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七、獲獎人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給獎狀及獎牌。


八、依本要點曾獲頒獎勵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蹟重複提出申請。


九、獲獎人之獲獎事蹟如經查證有偽造、變造或與事實不符等情事,本部
    應撤銷其獎勵,並命其返還所獲獎狀及獎牌。


十、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動物保護司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