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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遠洋漁船救生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31553616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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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遠洋漁船之經營者購置或更換救生設
  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經營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購置或更換救生設備:
(一)一百十三年度或一百十四年度經本部許可從事遠洋漁業。
(二)曾獲本部補助購置充氣式救生衣。

三、經營者得申請補助之救生設備項目如下:
(一)充氣式救生衣。
(二)曾獲本部補助購置充氣式救生衣所需更換之氣瓶及水溶藥片。
(三)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以下簡稱PLB)或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以
   下簡稱MSLD)。

四、前點各款所定救生設備,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充氣式救生衣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航政機關
   或驗船機構之認可,或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或救
   生設備國際章程(LSA Code)規定。
(二)更換之氣瓶為容量三十三公克以上CO2;水溶藥片為藥片感應或靜
   水壓力。
(三)PLB及MSLD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或審驗合格。

五、本要點補助購置或更換救生設備之數量及金額如下:
(一)充氣式救生衣:
  1、總件數以一萬五千件為上限。
  2、每艘遠洋漁船補助購置充氣式救生衣之件數,以漁業執照登記之
    船員人數為上限。
  3、依發票金額補助,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更換之氣瓶及水溶藥片:
  1、依充氣式救生衣數量計算,並以總件數五千件為上限。
  2、每艘遠洋漁船補助購置更換氣瓶及水溶藥片之充氣式救生衣件數
    ,以該船曾獲本部補助購置充氣式救生衣之件數為上限,且每件
    充氣式救生衣最高補助二組氣瓶及水溶藥片。
  3、依發票金額補助,每組氣瓶及水溶藥片,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
(三)PLB及MSLD:
  1、PLB及MSLD總數合計以一萬臺為上限。
  2、每艘遠洋漁船補助購置PLB及MSLD之總數量,以漁業執照登記之
    船員人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3、依發票金額補助,每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六、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經營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
   如附件一至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台灣區遠洋鰹鮪圍
   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
   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
   灣鮪延繩釣協會、宜蘭縣延繩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漁業公會、協會
   )或區漁會提出補助申請:
  1、一百十三年度或一百十四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影本。
  2、救生設備符合第四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
    開立之救生設備購買發票正本。
  4、申請補助項目照片一張,並可清楚顯示下列事項:
  (1)新購置之充氣式救生衣應標示漁船編號;申請補助二件以上充
     氣式救生衣者,並應自行編定序號。
  (2)更換之氣瓶及水溶藥片、PLB或MSLD,應附於充氣式救生衣上
     。
  5、補助購置之PLB或MSLD,已完成交通部航港局無線電示標平台登
    錄之證明文件。
  6、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二)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受理補助申請後,應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
   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
   本部審查。
(三)經本部審查合格後,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
   合格申請人,並依申請日期排序撥付補助款;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
   ,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

七、受補助經營者之遠洋漁船出港作業時,船員於甲板工作應穿著及加裝
  本部補助購置之充氣式救生衣、PLB或MSLD。
  前項遠洋漁船應配合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抽查,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依前項規定執行抽查,發現未依第一項規定穿著補助購置之充氣式
  救生衣,或未將補助購置之PLB或MSLD加裝於充氣式救生衣者,本部
  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依第八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二項抽查之執行期間,自補助款撥付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
  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不符合第二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未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或方式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三)違反前點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四)違反前點第三項規定,經抽查未依規定穿著補助購置之充氣式救生
   衣,或未將補助購置之PLB或MSLD加裝於充氣式救生衣,經命限期
   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