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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31553728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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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外國籍船員因轉換雇主尚未取得外國籍船員證前,得持由原雇主、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之外籍船員及新雇主三方合意簽署之接續聘僱證明文件,隨船出海作業,並應於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依同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國籍船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