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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及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得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09515023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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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及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得免於屠
     宰場屠宰之情形 。

依  據:畜牧法第 2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符合下列要件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審核同意,得免於屠宰場屠宰:
(一)豬隻體重達 240 公斤以上。
(二)祭典舉辦團體須為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
(三)申請程序如下:
  1.祭典舉辦團體應於豬隻屠宰 3 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 1 )並檢
   附核准立案等相關文件,向舉辦祭典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
  2.舉辦祭典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後,應發給審核通
   知書(附件 2),並於豬隻屠宰前,將通知書傳真屠宰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
  3.祭典舉辦團體應於屠宰前出具豬隻體重證明書(附件 3)予豬隻所
   有人,於豬隻移動或屠宰時供查。
二、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應由村(里)、部落或經政府核准立案之
  團體,於豬隻屠宰 7 日前填具申請表(附件 4 )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初審後轉請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複審同意,並發給審核通知書(附件 5)者,得免於屠
  宰場屠宰。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之規定者,依畜牧法處罰。
四、本公告事項自 95 年 8 月 24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