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指森林火災緊急應變所需之訊號。
二、 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 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 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 警車警報訊號。
(四) 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五)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 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 內容:
1. 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率六五○
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
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
三.五秒,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
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
、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2. 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
○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
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頻持續時間○.六秒,、
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
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
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3. 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
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
,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
○.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 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
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
○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八秒,高頻持續時間○.二,
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
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
○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
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
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
布之。
(二) 樣式: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
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
為之。
四、 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
即時播報。
五、 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1. 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
勤務時。
2. 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
時。
3. 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 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