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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蘇花公路中斷畜禽產品運費補助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30042435號 令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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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下稱本部)為照顧飼養畜禽農民,減輕花蓮及臺東地區因蘇
    花公路中斷,造成毛豬、雞、鴨(以下合稱畜禽產品)運輸成本增加
    之負擔,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補助對象:
(一)毛豬:共同運銷毛豬供應宜蘭縣、新北市、桃園市所轄批發市場之
      花蓮及臺東地區農民團體。
(二)雞、鴨:共同運銷雞、鴨供應臺北市環南家禽市場及新北市家禽批
      發市場之花蓮及臺東地區農民團體。


三、補助期間:於交通部公路局公布「蘇花公路交通中斷」,畜禽產品運
    輸車輛無法通行蘇花公路時,依運輸契約所訂運費調整之日起至蘇花
    公路恢復運輸車輛通行之日為止。


四、補助運送地點:由花蓮及臺東地區行經南迴公路運送至宜蘭縣、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所轄批發市場。


五、補助基準:依運輸契約內容所訂運費核實補助,每車補助運費最高新
    臺幣八千元。


六、補助作業啟動:於交通部公路局公布「蘇花公路交通中斷」,畜禽產
    品運輸車輛無法通行蘇花公路時,由本部以電話、傳真或函通知花蓮
    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依本作業程序啟動補助作業,據以發布新聞稿
    。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俟蘇花公路交通恢復通行後,由花蓮縣政府及
    臺東縣政府彙整轄下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共同運銷運送之車次
    及數量,查核出貨單及批發市場簽收單等相關佐證資料,據以辦理核
    銷作業,並將補助款逕撥農民團體。


八、查核機制:由本部畜牧司及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組成查核小組,
    不定期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