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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檢測試驗服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種研字第1136313756B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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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室內檢查: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
    每樣品新臺幣三千八百元。
二、健康檢查:
(一)十字花科蔬菜黑腐病菌檢測:每樣品新臺幣五千七百五十元。
(二)瓜類病毒(CGMMV):每樣品新臺幣四千元。
(三)瓜類病毒(SqMV):每樣品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四)瓜類病毒(MNSV):每樣品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第 3 條
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每樣品新臺幣三千四百元。
前項檢查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


第 4 條
申請辦理前二條檢查,其取樣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取樣樣品五件以下者,每次新臺幣二
    千元;超過五件者,每增加一件加收新臺幣四百元。
二、一般種子室內檢查:取樣樣品十件以下者,每次新臺幣二千元;超過
    十件者,每增加一件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第 5 條
申請辦理田間檢查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原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一公頃以下,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超過一公頃,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滿一公頃
    者,以一公頃計。
二、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三公頃以下,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超
    過三公頃,每增加三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滿三公頃者,
    以三公頃計。
三、採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五公頃以下,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超
    過五公頃,每增加五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滿五公頃者,
    以五公頃計。


第 6 條
申請檢測基因轉殖植物收費基準如下:
一、以定量檢測(即時聚合酶連鎖反應;Real-time PCR)方法檢測者,
    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以定性檢測(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方法檢測者,每樣品新臺幣一
    千九百元。
三、採用前二款以外檢測方法者,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前項檢測收費,每樣品以檢測三個轉殖品項為限,超過者視為另一樣品。


第 7 條
申請檢測植物病原收費基準如下:
一、以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RT-PCR)方法檢測者,每樣品、每病原新
    臺幣一千九百元。
二、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法(ELISA)方法檢測者,每樣品、每病原新臺
    幣三百元。
三、以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方法檢測者,每樣品、每病原新臺幣一千
    八百元。
四、採用前三款以外之檢測方法者,每樣品、每病原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第 8 條
申請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基準如下:
一、藥效試驗(含藥害試驗):每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
    每份加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9 條
申請辦理第二條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第三條一般種子室內檢查
及第五條田間檢查,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取樣人員或
檢查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第 10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