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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補助計畫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桃改推字第113471489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增進農民團體、農業產
    銷班及家政班農特產品與加工行銷、產業文化活動及經營管理技術,
    並加強本場研發之新品種、新技術示範推廣,以提升農產業競爭力,
    特訂定本規範。


二、接受本場補助之農業團體應符合農業部補(捐)助之農業團體認定原
    則規定,包括本場轄區之農會、農業合作社等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
    、家政班及業務(計畫)範圍包括本場轄區之農業相關協會、基金會
    。


四、申請程序及審查方式:
(一)申請補助計畫請依本場補助計畫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研提細部
      計畫,並於計畫辦理前一個月送本場審核。
(二)農業產銷班及家政班申請補助計畫應經由所屬農民團體辦理。
(三)計畫經費編列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及農業部相關規定
      辦理。
(四)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
      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由本場業務主管單位就細部計畫之可行性、預期效益、評估指標等
      及以往計畫執行成效研提審查意見,並送其他相關業務單位會審,
      修正計畫說明書後擬具綜合審查意見簽報場長核定。
(六)計畫核定後,由本場函復申請單位檢據辦理經費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