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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352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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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聘僱人員之管理,並作為進用及運用
    之準據,特訂定農業部聘僱人員管理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
    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三、新進聘僱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 由用人單位填具聘僱人員外補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簽會人事處
      並經奉准後,由人事處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事求人公
      告至少三日。
 (二) 人事處檢具應徵人員履歷資料送用人單位擇優挑選至多十名,由人
      事處辦理資格初審。
 (三) 用人單位就初審資格通過者辦理甄選,甄選方式以面試為原則,必
      要時得採筆試或實務操作等方式。
 (四) 用人單位依甄選成績排定名次,簽准核定錄用人員後送人事處通知
      錄取人員。
 (五) 新進聘僱人員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格式如附表二)送人事處存查。
      聘用人員依規定函報銓敘部登記備查。
    前項所定錄用人員,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候補期間得為五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
    翌日起算。


四、新進聘僱人員應由用人單位組成遴選小組,置成員三人,辦理公開甄
    選及審議相關年資採計提敘薪級事宜。


五、新進聘僱人員起支薪點,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依聘(僱) 用計畫書(
    表)所列最低薪點起敘。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進用之聘僱
    人員為單一薪點,其職稱、等別及報酬薪點依本部聘(僱)用職務代理
    人報酬標準表(附表三)規定辦理。


六、新進聘僱人員經本部正式聘(僱)前,曾任職政府機關(構)、公立學
    校或行政法人之全時專任且按月支薪人員年資,具有與擬任工作程度
    、性質相當之工作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扣
    除該職務所需知能條件之工作經驗年資後,賸餘年資按年提敘薪點一
    階,但以提敘至各該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定最高薪點為限,已
    採計 提敘薪點之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本部現職聘僱人員,以新職務之最低薪點起薪,原支薪點高於新職務
    最低薪點者,得支原薪點。但以新職務最 高薪點為限。


七、符合前點提敘規定者,得填具本部新進聘僱人員年資提敘 申請表(如
    附表四),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報到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人事處申請
    敘薪級,並自報到日起生效;逾一個月申請期限者,簽陳部長核准後
    ,自核准日生效。


八、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應辦理之評核,分為年終評核及平時評核。
    年終評核,於年度結束前辦理,依受考人工作績效、工作態度、學識
    才能及品德操行等綜合評核,年終評核表如附表五。任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者,均應辦理年終考核,但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願退離者,不
    予辦理。
    聘僱人員得併計前任職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聘僱人員年資辦理年終評
    核。但以連續任職未中斷者為限。 
    平時評核,應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由各級主管對所屬聘僱人員平
    時之優劣事蹟進行評核。平時評核為年終評核之參據,其表格參照公
    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辦理。
    聘僱人員除平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聘僱契約內所訂事項,隨時解
    聘僱外,應以年終考核成績作為續、解聘僱之依據。


九、年終評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
        滿七十分。 (四) 丁等:不滿六十分。


十、 年終評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甲等:晉一報酬薪點,並作為續聘(僱)之參考。
  (二) 乙等:晉一報酬薪點,並作為續聘(僱)之參考。連續二年考列乙
       等,留原報酬薪點。
  (三) 丙等:留原報酬薪點。連續二年考列丙等不續聘(僱)。
  (四) 丁等:不續聘(僱)。
     已晉支原聘(僱)計畫最高報酬薪點者,年終評核雖經考列乙等以
    上,亦不予晉報酬薪點。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或丁等者,應與受考人面談並於 考核表內詳述
     事蹟、理由及面談結果,處分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 當年度連續任職未滿一年。
  (二) 當年度提敘薪級晉級有案。 
     前項第一款連續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且期間未中斷。


十一、 參加年終評核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評
       列乙等以上或甲等:
    (一) 不得評列甲等之情事:
        1. 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2.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3. 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之日數,事、病假
           合計超過十四日;任職未滿一年者,按任職月數比例計算。
    (二) 不得評列乙等以上之情事:
        1. 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大過以上處分。
        2. 曠職繼續達三日或累積達五日。
        3.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


十二、 聘僱人員之年終評核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先由其服務單位主管辦理
       初評,送由人事處彙整提送本部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簽報
       部長核定。 
       年終評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


十三、 聘僱人員之獎懲,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農業部及所屬機 關(構)公務人員獎
       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視其服務表現隨時辦理。


十四、 聘僱人員之差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
       假辦法、本部差勤管理要點及本部加班費管制 要點等相關規定辦
       理。


十五、 聘僱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就承辦之業務及經管財物辦 理移交,
       並依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十六、 聘僱人員之離職給與,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 辦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十七、 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死亡發給之撫慰金等相關費用,依聘用人員
       聘用條例及施行細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
       聘僱人員不適用本要點有關年資提敘及評核之 規定。


十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