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疫後強化農業
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所定強韌農業協助措施,鼓
勵養禽農民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並減輕其資金負擔,提供養
禽場禽舍改建升級,提升生產效率之資本支出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
稱本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辦理本措施之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措施補貼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
(二)符合「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禽舍改建升級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改建為密閉水簾式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及設
置其他生產相關設備之養禽場。
(三)貸款屬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或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四、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及保證手續費補貼方式如下:
(一)新貸案件:補貼自撥貸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
(二)舊貸案件(本作業原則生效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補貼自本作
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
(三)前二款案件之貸款項目為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者,本措施之利息補
貼期間,應扣除與該貸款免息期間之重疊天數後核算。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
其保證手續費於利息補貼期間全額補貼。
五、申請期間: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或專案
補貼經費用罄止。
六、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填具「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及
檢核表」(以下簡稱「農貸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
檢附第三點第一款所定資格文件、第三款所列貸款要點所定相關
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通過審查後,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本部畜牧司提供之補貼對象
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由貸款經辦機構予以核
定。
3、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審
核表」(以下簡稱「農貸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關徵
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農貸補貼申請書」(同附件一),向原貸款經辦
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本部畜牧司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
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由貸款經辦機構予以核定。
3、貸款經辦機構核定補貼利息後,借款人已繳納自本作業原則生效
日起至核定免息日之利息,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
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4、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農貸審核表」(同附件二),與相關徵信
文件併存備查。
七、借款人應於撥貸後一年內,將本計畫輔導團隊確認養禽場禽舍改建升
級完工勘查及驗收合格函文影本,報送原貸款經辦機構。
八、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前開
貸款應補貼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
部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九、申請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由農業信用保
證基金依所定期程結算補貼利息期間應補貼保證手續費,向本部申請
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舊貸案件借款人已繳納之利息補貼期間保證手續費,農業信用保證基
金向本部申請撥付後,撥付借款人帳戶。
十、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
全額款項:
(一)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或違反切結事項。
(二)未符合第三點所定條件。
(三)未依第七點所定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