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
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會 (以下簡稱本推動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推動會任務如下:
(一)落實行政院促參推動小組會議政策之相關業務。
(二)本部促參策略之擬議及協調。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主辦促參案件之政策性督導、審議、推動與管
考相關業務。
(四)其他推動促參業務相關事項。
三、本推動會置委員十九人或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
派次長一人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派主任秘書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部長指派下列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之:
(一)本部技監參事室一人或二人。
(二)本部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民輔
導司、秘書處、會計處、政風處、法制處等內部單位各一人。
(三)本部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等所屬
機關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四、本推動會得設工作小組,辦理促參案件之初審、協調、管考及現地訪
視等事項。
前項工作小組置委員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推動會之技監或
參事委員一人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綜合規劃司委員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秘書處、會計處、政風處、法制處委員兼任之。
五、本部為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促參策略規劃、審查及管考等
工作諮詢顧問或提供諮詢建議,並依規定支給審稿費、出席費或差旅
費。
六、本推動會及工作小組視業務推動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
副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均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本部相關單位、機關(構)之人員列席。
七、本推動會及工作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推動會及工作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綜合規劃司統籌辦理。
九、本推動會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