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綜字第1120013847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政策規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
    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會 (以下簡稱本推動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推動會任務如下:
  (一)落實行政院促參推動小組會議政策之相關業務。
  (二)本部促參策略之擬議及協調。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主辦促參案件之政策性督導、審議、推動與管
      考相關業務。
  (四)其他推動促參業務相關事項。


三、本推動會置委員十九人或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
    派次長一人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派主任秘書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部長指派下列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之:
  (一)本部技監參事室一人或二人。
  (二)本部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民輔
      導司、秘書處、會計處、政風處、法制處等內部單位各一人。
  (三)本部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等所屬
      機關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四、本推動會得設工作小組,辦理促參案件之初審、協調、管考及現地訪
    視等事項。
    前項工作小組置委員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推動會之技監或
    參事委員一人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綜合規劃司委員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秘書處、會計處、政風處、法制處委員兼任之。


五、本部為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促參策略規劃、審查及管考等
    工作諮詢顧問或提供諮詢建議,並依規定支給審稿費、出席費或差旅
    費。


六、本推動會及工作小組視業務推動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
    副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均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本部相關單位、機關(構)之人員列席。


七、本推動會及工作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推動會及工作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綜合規劃司統籌辦理。


九、本推動會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