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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度沿近海漁船充氣式救生衣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31522688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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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沿近海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購
  置充氣式救生衣,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補助之漁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沿近海漁船、舢舨、漁筏領有有效漁業執照。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一百十
   一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任一期間累計出海作業
   九十日以上。

三、充氣式救生衣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依據船舶設備規則第三十條規定,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
(二)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或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
   規範。

四、依每艘沿近海漁船、舢舨、漁筏之總噸位,補助購置充氣式救生衣之
  件數如下。但一百十一年度或一百十二年度已獲補助者,應扣除已獲
  補助之件數: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者:二件。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三件。
(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四件。
(四)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者:五件。
(五)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者:六件。
  前項補助購置之充氣式救生衣總件數,以一千件為上限。
  第一項購置之充氣式救生衣,依發票金額補助,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千元。

五、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提出申請:
  1、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內
    開立之充氣式救生衣購買發票正本。
  3、充氣式救生衣照片一張,並應於充氣式救生衣清楚標示漁船編號
    ;二件以上者,應自行編定序號。
  4、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二)區漁會受理補助申請後,應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
   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部審查;經本部
   審查合格者,由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六、受補助漁業人之漁船、舢舨、漁筏出港作業時,船員應穿著本部補助
  購置之充氣式救生衣;並應配合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
  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查執行期間,自補助款撥付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依第一項規定執行抽查,發現未依規定穿著補助購置之充氣式救生
  衣者,本部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依第七點第四款規
  定辦理。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
  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不符合第二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未依第五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三)違反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四)違反第六點第三項規定,經抽查發現未依規定穿著補助購置之充氣
   式救生衣,經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八、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