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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鬼頭刀漁獲管制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3152240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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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措施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
  之。

二、漁業人經營漁業及漁業從業人從事漁業作業,禁止捕撈體長未滿五十
  公分之鬼頭刀。
  鬼頭刀體長量測方式,為吻端至尾叉之直線距離(如附圖)。
  捕獲第一項禁止捕撈之鬼頭刀者,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
  回海中,不得持有。

三、基於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捕撈鬼頭刀者,
  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
  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捕撈體長未滿五十公分之鬼頭刀。
(二)違反第二點第三項規定,持有禁止捕撈之鬼頭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