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措施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
之。
二、漁業人經營漁業及漁業從業人從事漁業作業,禁止捕撈體長未滿五十
公分之鬼頭刀。
鬼頭刀體長量測方式,為吻端至尾叉之直線距離(如附圖)。
捕獲第一項禁止捕撈之鬼頭刀者,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
回海中,不得持有。
三、基於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捕撈鬼頭刀者,
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
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捕撈體長未滿五十公分之鬼頭刀。
(二)違反第二點第三項規定,持有禁止捕撈之鬼頭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