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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法字第1120162134號函
法規體系: 法制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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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部主管之
    人權保障業務,促進民間參與監督及實踐過程透明化,特設置本部人
    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擔任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部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部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部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或
    部屬機關簡任層級人員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及外聘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
    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
    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召集及主持
    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外聘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本部派兼之委員因故無
    法出席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提供諮詢或報告。


八、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法制處派員兼辦之。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