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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漁業執照漁場位置及區域與娛樂漁業執照活動區域核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31522264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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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為使各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證照記載事項有一致性,爰就
  特定漁業執照之漁場位置及區域、娛樂漁業執照之活動區域,應審核
  之條件及應記載之內容予以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漁業主管機關核發特定漁業執照,應記載事項之漁場位置及區域,
  依附表一所列漁船種類、條件、核准內容予以記載。
三、各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事項之活動區域,依附表
  二所列漁船種類、條件、核准內容予以記載。
四、漁業人申請變更漁業執照之漁場位置及區域,尚未完成船舶電臺執照
  變更者,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漁業人須辦理船舶電臺執照變更事
  宜,並副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