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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約用人員人力統籌運用管理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30112836號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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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進
    用之總人數,不得超過下列二款之合計數及本部核定人數:
  (一)九十六年度以該科目預算進用之人數。
  (二)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由派遣勞工
      改自僱臨時人員之人數。
    本部得於總人數額度內,依業務需要核配所屬各三級機關(構)及直屬
    四級機構得進用之人數,各三級機關(構)得於獲配人數額度內,再分
    配其與所屬機關(構)進用之人數。
    機關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包括行政院相
    關機關(單位)審查通過,編入各機關(構)年度預算經費,且採自辦方
    式執行特定業務或研究計畫所進用之約用人員人數,不受第一項規定
    之限制。其用人應在各機關(構)年度預算書所列預計進用人數額度內
    核實用人。


二、本部所屬各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經檢討不能以現有人力或
    其他人力替代措施辦理,得於前點所定約用人員人數額度以外,向本
    部請增員額:
  (一)因法定職掌或主管業務增加,或原業務因應特殊情事變更致業務量
      明顯增加。
  (二)因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進用不足額,且無其他職缺可資僱用時。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請增員額之申請程序及審核原則如下:
  (一)申請程序:由用人機關(構)擬具業務內容、人力檢討情形、人力需
      求及經費評估、工作期程及規劃等事項,函報本部核定。
  (二)審核原則:
      1.業務性質屬電話總機、清潔、檔案管理、駕駛、電腦維修、公文
        傳遞、資料登錄、遊憩館所民眾服務等八種業務類型或低度指揮
        監督者,原則不予核給。
      2.用人機關(構)最近一季約用人員人數調查表填報之實際在職人數
        尚未達各該機關(構)可進用額度之上限,且逾一個月仍未遴補
        者,原則不予核給。
      3.本部得視用人機關(構)近五年去任務化、工作流程簡化及資訊化
        之效益,經評估未達預期成果,原則不予核給。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增員額者,由用人機關(構)擬具不足額情形、
    工作期程及規劃、改善計畫等事項,函報本部核定。


三、各機關(構)請增員額如獲核給,所需經費應於其年度預算額度內調整
    納編,不另增賦額度。


四、各機關(構)有專案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等組織辦理相關
    計畫,不得再以執行該計畫相關業務為理由向本部請增員額。


五、為避免用人機關(構)因經費縮減,衍生人員安置或資遣事宜,各機關
    (構)除辦理重大特殊性專案業務,其工作性質有持續性之必要,並經
    本部部長核准者外,請增約用人員,以辦理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
    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原則,工作期間屆滿或請增原因消
    滅,請增員額額度即應回歸本部統籌運用。


六、各機關(構)請增約用人員,致機關(構)有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進用不
    足額之情況時,應優先進用具不足額身分之人員,且不得再以第二點
    第一項第二款為由,提出請增需求。另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
    增員額者,僱用期間有其他職缺,應優先僱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
    避免請增約用人員長僱化,各機關(構)並應於不足額原因消滅後,將
    請增員額額度回歸本部統籌運用。


七、各機關(構)請增約用人員,該職務有出缺情形,應於一個月內完成遴
    補,逾期未遴補者,或每季約用人員人數調查表填報之實際在職人
    數,尚未達各該機關(構)可進用額度之上限,且逾一個月內仍未遴補
    者,請增員額額度即應回歸本部統籌運用。


八、各機關(構)請增約用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
    用及運用要點第七點規定,填列進用計畫表及成效檢討報告,自行審
    核並將審核結果副知本部。


九、本部於年度中得訪查或抽查各機關(構)約用人員運用情形,發現有不
    符經費用途、效益不彰、運用不當、資料填報不實或其他未依相關規
    定辦理,經督導仍未改善者,除請增員額額度將逕由本部收回統籌運
    用外,原分配約用人員額度將重行檢討調整,且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
    予以議處。


十、為有效運用人力及增進統籌管理彈性,本部得於每年底視本部所屬各
    機關(構)約用人員運用情形及實際業務需要,重新核定所屬機關(構)
    得進用約用人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