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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缺甄審(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人處字第112011331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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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使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缺甄審(選)
    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出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處人員及所屬一級(含直屬)人事機構人事主管職務出缺,由本處
      統一檢討,簽陳處長決定遴補方式。
  (二)本處所屬二級人事機構人事主管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佐理人員職務
      出缺,由本處所屬一級人事機構及用人機構填具職務出缺建議表(
      附件一)函報本處,簽陳處長決定職缺遴補方式。
   前項遴補方式,內陞人員依資績評分辦理甄審,外補人員依職務所需
    之資格條件辦理公開甄選。


三、職缺由本處及所屬人員辦理內陞者,甄審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本處依簽奉核可之職務出缺建議表,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同仁電子
      信箱,報名時間為3至7日。具有報名意願者應填具「農業部人事處
      及所屬人事機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二)以電子郵
      件送交本處。
  (二)本處就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依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公務
      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核計分數,按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報
      請處長綜合考評後,交付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
      以下簡稱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評審。


四、職缺由本處及所屬以外人員辦理遞補者,甄選作業方式如下:
  (一)用人機構依簽奉核可之職務出缺建議表,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
      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以下簡稱事求人系統)公告3日以上。
  (二)用人機構依職缺所需資格條件,就應徵人員書面資料進行初審,擇
      優辦理面試,必要時得舉行測驗,並將結果填具甄選外補人員評審
      表(附件三),及依成績高低造列甄選外補人員甄審名冊(附件四),
      併同事求人系統產製之「職缺應徵人員簡歷名冊」函報本處,簽請
      處長核可後,交付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評審。
   各人事機構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
    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
    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算。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內載明。


五、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處長核圈之。
   處長對前項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報請圈定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
    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遴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