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農民契作種植可替代進口、具外銷競爭
力之戰略作物及具活化農地利用,促進地方發展之地區特色作物,特
訂本作業要點。
二、適用作物範圍:
(一) 契作戰略作物:為鼓勵農民契作種植戰略作物,包括:非基改大豆
、小麥、蕎麥、胡麻、仙草、薏苡、高粱、綠豆、毛豆、矮性菜豆
、採種蔬菜(西瓜、青花菜、花椰菜)、原料甘蔗、油茶。
(二) 地方特色作物:由中央政府明定四十項作物為全臺各縣市一體適用
之地方特色作物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簡稱地方政府)尚可考量區
域特色發展,至多得另提報之五項作物,經中央審定後負擔全額獎
勵金,作物品項另行公布。
三、適用本作業規範之農地:符合本部「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農地。
四、參加契作農民之資格:農民依本作業規範種植契作作物,應與農場、
產銷班、農民團體、農產行、農企業、加工廠、合作社(場)等經營
主體簽訂契作收購契約書(契約書範本如附件一至附件五)。採種蔬
菜之契作經營主體,應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取得種苗
業登記證之種苗業者。
五、勘查認定基準:
(一) 以經濟生產為原則,田間應管理良好,成活率占該田區種植面積百
分之八十以上,另經地方政府規劃輔導之市民農園或行銷產業專區
,其園內聯結各田區之通道面積免予扣除。
(二) 申報種植之田區應善盡田間管理之責,防除雜草,不得掩蓋主要作
物,無適當之種植管理者,視為不合格,不予獎勵。
(三) 契作戰略作物栽培勘查認定應具備條件如附件六,地方特色作物栽
培勘查認定應具備條件如附件七,瓜果及茄果類蔬菜栽培勘查認定
原則參考表如附件八。
(四) 長期作物應為新植者(指申請當年),於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四年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實施期間提出申請者,同一田區以獎勵四年為限
,且領取獎勵金期間禁止苗木移植販售,惟附件七所列以採收果實
為目的之多年生作物,須檢附繳果證明。
(五) 採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在不影響主作物生長下,得間作中央明定
四十項地方特色作物及土地所轄地方政府提報五項自選地方特色作
物。
(六) 考量各地風土及氣候差異,栽培作物之溝距可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會同轄內農業改良場(所)等相關單位採個案認定方式核予或依公
告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各區農業改良場訂定栽培標準認
定之。
六、獎勵金核撥方式:
(一) 如有配合政府防治政策採行深埋、淹水等措施而影響其產量或無法
繳交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會同轄內農業改良場(所)等相關單
位認定後核予獎勵金。
(二) 非基改大豆、小麥、蕎麥、胡麻、薏苡、仙草、綠豆:經勘查符合
,由農民於當期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持契作業者出具之繳交證明(大
豆繳交量至少每公頃七百五十公斤、綠豆繳交量至少每公頃五百公
斤、蕎麥繳交量至少每公頃六百公斤),一次撥付獎勵金。逾一個
月期限者,另依補發程序辦理。
(三) 原料甘蔗、油茶:契作契約書存續中,每期作經勘查符合,一次撥
付獎勵金。
(四) 高粱、毛豆、矮性菜豆:經勘查符合,一次撥付獎勵金。
(五) 採種蔬菜(西瓜、青花菜、花椰菜):青花菜及花椰菜須於十二月
以後,於田區現勘是否抽苔開花,判別該田區是否為蔬菜採種田,
確保蔬菜採種農民權益。
(六) 地方特色作物:獎勵金由中央全額負擔。地方政府對於自行提報作
物品項,倘發生產銷失衡時,應負擔百分之三十產銷調節費用。
七、申報契作戰略作物經勘查成活率不合格或可能導致繳交量不足規定數
量者,或申報地方特色作物經勘查成活率不合格者,係因生育期間遭
受天然災害,經當地地方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農業
改良場、農糧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依獎勵基準核發
獎勵金。其遭受天然災害時之處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 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1.已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農地,倘申報之契作戰略作物或地方
特色作物,與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作物相同,得由公所逕核予
當期作轉(契)作獎勵。
2.未符合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要件之農地,則依各項作物勘查認定原
則之規定,經勘查合格後據以核發。
3.未於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受理期限內申請,惟有受災事實之農地,
經當地地方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農業改良場、
農糧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依獎勵基準核發獎勵
金。
(二) 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得視當
地災害情形,函報當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召集前款第 3 目相
關單位會勘及函報農糧署核備。
八、契作本作業規範所列作物之處理:契作生產之作物全數由訂約雙方依
契約使用、交易或銷售,訂約雙方應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
府機關協助處理。
九、油茶輔導年限規定:
(一) 農地經勘查合格後得領取獎勵金至輔導年期(四年八期)結束後始
移出基期年田區,爾後不再受理移入,契約收購之年期自申報年期
起算應至少四年,第五年起回歸一般產業輔導及輔導續辦契作。
(二) 已領取第一期作獎勵金後中途退出者,除因栽培環境不適,並經當
地地方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農業改良場、農糧署
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可同意恢復基期年之資格外,其餘中
途退出者,不予同意恢復基期年資格。
十、農民以有機栽培種植本規範所列需契作生產之作物,檢附驗證機構出
具之有機轉型期或有機驗證文件,得以自產自銷,並出具不得要求政
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得申請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該項
作物之獎勵金。
十一、農民種植胡麻、油茶等可立即透過加工調節庫存,減少銷售壓力之
作物,如自有加工室(廠),於其自有耕地種植適用本作業規範作
物供自行加工銷售食用者,農民應檢附加工室(廠)之工廠登記證
或加工室(廠)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出具供自行加工使用與不得
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事宜之切結證明文件,嗣由鄉鎮公所確
認有自行加工事實及屬其自有耕地後,申請獎勵。
十二、本作業規範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另函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