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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十二處漁港區域內船舶進行抽油之行為需依法申請許可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21319595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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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維護港區安全及環境衛生,公告本會主管十二處漁港區域內
     船舶進行抽油之行為需依法申請許可。
依  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公告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安平漁港、興達漁港、前鎮漁港
     、南方澳漁港、烏石漁港、新竹漁港、梧棲漁港、將軍漁港、
     東港鹽埔漁港及馬公漁港等十二處漁港區域內船舶,如有需要
     進行抽油行為者,應依漁港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若因緊
     急事故,需先行採取必要抽油行為時,亦需於事故發生後檢具
     事故調查證明文件補辦申請,違反者,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處行
     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
     限期改正,未依期限辦理者,得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