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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園商字第112401760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園區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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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
    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三、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將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
    交由審查機構辦理,應由雙方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四、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訂定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中心核備。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查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指派具有本辦法規定審查人員
    資格者為之,並應將審查人員按縣(市)別造冊,送本中心備查。

六、本中心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七、審查機構圖說查核,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 十四條規定。
(二)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有破壞或妨害情
    形。

八、審查機構竣工查驗,應審核下列項目:
(一)現場查核應與驗章圖說相符。
(二)使用之防火材料應檢附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九、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查,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申請人於六個月
    內改正。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申
    請人於三個月內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本中心查明處理。

十、室內裝修施工期限於圖說審核合格後,由本中心通知申請人時一併核定之。申請人
    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申請展期六個月,逾期未完工者,許可文件失其效力。

十一、室內裝修相關書表格式,應遵照內政部訂頒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