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範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
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三、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將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
交由審查機構辦理,應由雙方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四、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訂定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中心核備。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查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指派具有本辦法規定審查人員
資格者為之,並應將審查人員按縣(市)別造冊,送本中心備查。
六、本中心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七、審查機構圖說查核,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 十四條規定。
(二)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有破壞或妨害情
形。
八、審查機構竣工查驗,應審核下列項目:
(一)現場查核應與驗章圖說相符。
(二)使用之防火材料應檢附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九、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查,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申請人於六個月
內改正。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申
請人於三個月內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本中心查明處理。
十、室內裝修施工期限於圖說審核合格後,由本中心通知申請人時一併核定之。申請人
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申請展期六個月,逾期未完工者,許可文件失其效力。
十一、室內裝修相關書表格式,應遵照內政部訂頒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