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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泊區整體發展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航港字第1121811546A號、漁六字第1121215732A號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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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為執行遊艇泊區整體發展相關建設
  計畫,帶動整體遊艇產業發展,促進遊艇相關產業鏈蓬勃發展,友善
  民眾使用遊艇活動環境,特設遊艇泊區整體發展輔導小組(以下簡稱
  輔導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小組任務如下:
(一)下列中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遊艇泊區整體發展計畫
   」及延續性計畫之輔導:
   1.遊艇泊區區域整體規劃報告之審查及現勘。
   2.個別遊艇泊區可行性評估報告之審查及現勘。
   3.個別遊艇泊區新(擴)建或整建工程之輔導。
   4.工程補助案或修正案之審查。
   5.遊艇泊區營運維護機制與運作情形之輔導。
(二)其他遊艇泊區相關事項之輔導。

三、輔導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由航港局局長及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航港局港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機關(構)代表: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交通部觀光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代表
   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交通觀光、都市規劃、港灣工程、營運管理及海洋遊憩
   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各一至二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由航港局會商漁業署後,陳請召集人聘任之。

四、委員任期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期滿得依延續性計畫期程續派(聘)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
  關(構)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辦理補派(聘)兼;補派(聘)兼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輔導小組設非漁港業務分組及漁港業務分組,負責輔導事務如下:
(一)非漁港業務分組:
   1.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遊艇泊區整體規劃。
   2.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下列水域之遊艇泊區個別可行性
    評估、工程建設案件及營運維護機制與運作情形:
   (1)漁港內遊艇遊憩專用區。
   (2)地方主管遊艇港及其他水域。
   3.其他遊艇泊區相關輔導事項。
(二)漁港業務分組:
   1.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漁港內非遊艇遊憩專用區之遊艇
    泊區個別可行性評估、工程建設案件及營運維護機制與運作情形
    。
   2.其他漁港內非遊艇遊憩專用區之遊艇泊區相關輔導事項。
  非漁港業務分組及漁港業務分組不定期召開會議。
  非漁港業務分組召開分組會議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航
  港局代表委員為主席。
  漁港業務分組召開分組會議時,由漁業署代表委員為主席。

六、非漁港業務分組及漁港業務分組分別成立幕僚小組。其組成如下:
(一)非漁港業務分組之幕僚小組由航港局港務組及各航務中心組成。
(二)漁港業務分組之幕僚小組由漁業署相關業務單位組成。
  前項幕僚小組依各分組負責輔導事務研提議案及蒐集相關資料,辦理
  分組會議會務,並依會議決議辦理相關事宜。

七、輔導小組會議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並由非漁港
  業務分組之幕僚小組辦理會務。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之代理人為
  主席。

八、輔導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小組及分組會議。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同機關(構)指派業務有關人員代表出席。

九、輔導小組及各分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
  代表及專家學者等出(列)席。

十、輔導小組機關(構)代表委員及幕僚小組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輔導小組專家學者委員或列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行政院訂定「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覈實支領相關費用。

十一、輔導小組及各分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各幕僚小組所屬機關相關預算
   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