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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產種苗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48139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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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管理水產種苗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部漁業署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法人或團體(
  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三、申請登錄為合格種苗登錄場,應依本要點完成相關教育訓練課程、通
  過書面審查及現場評核。

四、水產種苗場負責人應接受本部漁業署或受託機構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
  至少三小時,並應於現場評核前完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其內容應包括水產種苗管理相關課程。

五、申請水產種苗場登錄,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
  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漁業署或受託機構提出:
(一)水產種苗場位置圖與平面配置圖(格式如附件二)。
(二)生產作業管理紀錄:應檢附下列申請日連續前三個月以上紀錄:
  1、水產種苗場魚、介、貝(苗、卵)進出貨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
  2、水產種苗場養殖池水質監測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四)。
  3、水產種苗場飼(餌)料投餵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五)。
  4、水產種苗場疾病防治用藥管制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六)。

六、本部漁業署或受託機構接受申請後,應於二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申
  請文件不齊全時,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水產種苗場經通過書面審查,應配合本部漁業署或受託機構於三個月
  內完成現場評核作業。現場評核前先進行疾病、藥物殘留、底泥採樣
  及檢測,並做成紀錄(格式如附件七),後續再依水產種苗場評核表
  (格式如附件八)進行水產種苗場之現場評核作業及審查;必要時,
  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辦理。

八、通過評核之水產種苗場,由本部漁業署登錄於合格登錄場名單,並書
  面通知水產種苗場負責人。
  未通過評核之水產種苗場,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向本部漁業
  署或受託機構申請複查。

九、合格登錄場應接受本部漁業署或受託機構不定期查核,查核未通過者
  ,本部漁業署以書面通知登錄場於三個月內申請複查。
  前項查核,每年查核比例為全部合格登錄場之百分之二十。

十、合格登錄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漁業署自合格登錄場名單中移
  除: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前點第一項規定之不定期查核。
(二)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查核未通過,逾期未申請複查或複查未通過。
(三)水產種苗場負責人變更或遷移新址。

十一、經依前點規定自合格登錄場名單移除者,其申請登錄應依第五點規
   定重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