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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寶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2107402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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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桃金孃科(Myrtaceae)擬愛神木屬(Myrciaria)
    內之所有品種(含人為雜交、自然變異或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時期:每年二至九月。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申請品種與對照品種之
      營養繁殖苗各十株以上,株高五十公分以上,砧木自土基高十公分
      處之周徑至少需達五公分以上。送檢植株外觀應為目視健康、生長
      良好,且未受重要病蟲害感染者,砧木應為同一品系或同屬所繁殖
      的嘉寶果苗。除非權責機構同意或特別指定植物材料必需未經任何
      化學藥劑及物理處理。
(三)栽培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環境進行栽培為原則,必要時
      可利用網室栽培,採行距四公尺,株距四公尺。
(四)栽培管理:依嘉寶果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則參
      考品種說明書所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獨立自然生長季(生長季指果實成熟之週期)之
    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或得經由審議委員會同意於現
    有栽植地進行檢定作業。


七、性狀調查應依嘉寶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