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遠洋漁業永續發展振興方案,輔導遠
洋漁業經營者辦理漁業改進計畫(Fisheries Improvement Project,
以下簡稱FIP)或海洋管理委員會(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
以下簡稱MSC)驗證,以推廣漁業永續經營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特訂
定本要點。
二、遠洋漁業經營者領有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遠洋作業許可證明書,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辦理
FIP或MSC驗證者,得申請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每船以請領一項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內辦理FIP者,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
辦理FIP者,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
規劃辦理MSC驗證者,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四)通過MSC驗證且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有效者,補助
新臺幣三萬元。
四、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五、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領據(附件二)及辦理
FIP、規劃或通過MSC驗證相關文件,向所屬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
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
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
公會或所屬區漁會(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人有二艘以上漁船者,應分別就各船提出申請。
受理單位應彙整申請人名冊、數量、金額等申請資料,於每月五日前
,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部審查;經本部核定後,受理單位應於核
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核定金額撥付。
六、申請人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
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所提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
(二)重複申領本部相同性質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