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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台灣地區建造國人經營之非本國籍一百噸以上延繩釣船申請輸入登記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37532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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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漁業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保育鮪類資源目的,要求權宜國籍船
     轉籍為其船主所居住國籍,對在台灣地區建造由國人經營之非
     本國籍鮪延繩釣船有意願申請輸入我國者辦理登記,以為核准
     輸入依據,特訂定本程序。
   二、登記資格: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公告日止之期間內,在台
     灣地區建造且出口為國人經營非本國籍總噸數在一百噸以上鮪
     延繩釣船。
   三、登記申請:船主於本公告起一個月內,應檢具下列書件向台灣
     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申請
     。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船舶之海關出口報單及海運出口貨物放行通知正本及影本各
      乙份。
   (三)船舶國籍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四)船主為自然人者,附船主之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船
      主為公司者,附公司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並附代表人之
      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五)船舶側面完整船體含船名之五吋長七吋寬照片。
   (六)船舶最近六個月內鮪魚漁獲物售魚紀錄,或延繩釣漁機具購
      置等足資證明船舶確為鮪延繩釣船文件。
   (七)一艘一百噸級以上延繩釣汰建建噸數之現存漁船船主或汰建
      資格所有人出具之同意提供汰建噸數文件。
   (八)造船廠完稅證明或其開立之發票。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書件
      影本經鮪魚公會查核與所附正本相符後,在影本加蓋「經核
      與正本相符」,正本隨即發還申請人;無法於申請時提供第
      七款文件者,應於本會漁業署指定之期限內補正。
   四、審核:登記截止後由鮪魚公會將完成登記申請之船舶資料,送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審核,確認申請船隻符合以下各項條
     件:
   (一)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公告日止之期間內在台灣地區建造
      並出口。
   (二)船主或船舶所屬公司代表人為我國國民。
   (三)在外國登記有案。
   (四)總噸數在一百噸以上。
   (五)為捕鮪類之延繩釣船。
   五、審查結果由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將符合登記漁船及不符合
     登記漁船分別列冊(如附件二、三),轉本會漁業署核備。經
     列入符合登記漁船清冊者,始得依本會「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
     證照核發準則」及本會另案公告之規定申請輸入為我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