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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山竹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2107385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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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藤黃科(Guttiferae)藤黃屬(Garcinia)包含山
    竹(G. Mangostana) 與山鳳果(G. Hombronlana)之所有品種(含
    人為雜交、自然或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時期:每年二月至九月,春季定植。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株高三十公分以上,砧
      木周徑二公分以上之嫁(靠)接苗各八株以上,送達檢定機構。檢
      定植株外觀目視生長勢有活力,葉片未遭受病蟲感染。砧木應為同
      一品系或同屬所繁殖的山竹苗。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得經任何藥
      劑處理。
(三)栽植環境:露天栽培。植株採行距六點五至七公尺,株距五點五至
      七公尺。總調查株數五株。
(四)栽培管理:施肥與病蟲害防治等作業依山竹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
      現品種特性需要,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
      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果實生長季(生長季指果實成熟之週期)之試驗
    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現地檢定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山竹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