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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彈性上班及電腦刷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人字第 1106060391 號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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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差勤管理,並有效運用電腦技術,職員每日到(退)勤,採識
    別證感應簽到退(以下簡稱刷卡)及彈性上、下班制度。


二、本署配置有刷卡機器,刷卡時請將識別證面向卡鐘感應區,待卡鐘發
    出接收音效,並於螢幕上顯示姓名及刷卡時間,即表示刷卡成功。

 
三、本署職員,除科長級以上人員及簽奉核准免刷卡人員外,所有職員均
    應列入電腦刷卡系統管理出勤。每日上班、下班均須刷卡,因公差、
    公出不再返署上班或請假者,於離開本署時,均應刷退後,始得離署
    。


四、本署彈性上、下班時間:
(一)上午八時至九時三十分(上班);下午五時至六時三十分(下班)
      。遇疫情期間或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核心工作時間:
      1.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2.核心工作時間內,各單位同仁除請假者外,均應在勤。
(三)中午休息時間:自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止。
(四)各單位於彈性上、下班時段內,至少須有一人以上到勤,負責接聽
      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下班而影響署
      務之執行。
(五)除請假或遇有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須配合改變到勤時間者外,每
      天到勤時間須滿八小時。
(六)上午請假者,一律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止;下午請假
      者,按彈性上班時間,上午上班滿四小時後計算之;按小時請假者
      ,以八小時扣除在勤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五、忘帶識別證或臨時卡,應向人事室登記借用臨時卡刷卡,並於翌日交
    還。
    新進人員於報到日可借用臨時卡辦理刷卡作業,借用期間至取得並啟
    用識別證當日止。


六、凡忘記刷卡者,應進入差勤系統點選「出勤異常通知作業」選項,輸
    入說明事由後陳核;如為遲到、早退,須另行請假,不得以忘記刷卡
    辦理,未依規辦理上述手續者,一律視為曠職。


七、識別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冒用或變造。
    如有代人刷卡、託人刷卡經查證屬實者,託代雙方均予以記過以上之
    處分,並作為當年度年終考績之參考。


八、識別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向人事室申請補發,並應繳納重製相關
    費用。同仁離職時應於離職當日刷畢下班卡後將識別證繳回人事室註
    銷。


九、本署同仁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如有違反,將依
    規定議處或列入平時考核參考。
    上班時間內各級主管應加強所屬同仁勤惰管理,落實查勤,避免影響
    辦公紀律;人事室亦應不定期查勤,並將抽查結果陳報。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