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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審核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人字第 1096060059 號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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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簡任非主管人
    員職務加給核發之審核機制,避免發生核支寬濫情事,依據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核發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參考處理原則,特訂
    定本原則。


二、本署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評核,依業務性質及需要,依下列
    項目評定,並設定衡量標準及權重配分,訂定評核表(如附表)據以
    辦理評核:
(一)兼任本署農田水利管理處處長、副處長職務。
(二)代理單位主管職務,實際負領導之責。
(三)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四)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
(五)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三、為評核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特設置審查小組,由本署副署
    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組成,並由副署長擔任召集人。


四、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之評核,應由受評人之直屬主管進行初評,
    並覈實填寫綜合評核意見,送請審查小組進行複評後,按分數高低排
    定順序,由人事室簽陳署長圈選。但由簡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
    務者,得由人事室逕簽陳機關首長核示。


五、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前二點之評
    核項目及程序從嚴審查,除遇人員臨時職務異動或業務調整,得隨時
    辦理外,應配合年度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增減及職責程度變動情
    形,於每年七月定期檢討,惟年度中人員未有退離或職務異動情形者
    ,得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