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保障本署公務人員
執行職務安全與衛生,落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服務於本署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
定人員(以下簡稱本署人員)。
三、本署設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九
人,由署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本署各單位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署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署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本署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事項。
四、本署各單位辦理本署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工作之分工如附表。
各單位應依前項附表檢視並提供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執行情形,
由人事室彙整年度工作報告。
五、本署依法執行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