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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法規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法字第1120162100號函
法規體系: 法制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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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規案件審查業務,設法規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規制(訂)定及修正之審議。
(二)法規適用疑義及法令闡釋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
    一人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派主任秘書或適當層級人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指派本部或部屬機關簡任層級人員兼任之
    ,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本部法制處處長為當然委員。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委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會議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有
    關機關代表列席會議。
    前項會議,研議法規案件之業管單位(機關),其主管或副主管應親自
    出席;主管或副主管均無法出席會議時,業管單位(機關)經報請主席
    同意後,得指派簡任層級人員出席。


七、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法制處派員兼辦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