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規案件審查業務,設法規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規制(訂)定及修正之審議。
(二)法規適用疑義及法令闡釋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
一人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派主任秘書或適當層級人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指派本部或部屬機關簡任層級人員兼任之
,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本部法制處處長為當然委員。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委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會議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有
關機關代表列席會議。
前項會議,研議法規案件之業管單位(機關),其主管或副主管應親自
出席;主管或副主管均無法出席會議時,業管單位(機關)經報請主席
同意後,得指派簡任層級人員出席。
七、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法制處派員兼辦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