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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劃設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監字第1121858760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減災監測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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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土石流潛勢溪
    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之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新災害潛勢資料
    庫,作為各級政府及民眾進行防災相關工作之基礎資料,特訂定本
    要點。

二、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係指依據現地土石流發生之自然條件,其影響範
    圍內具有保全住戶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土石流災
    害之溪流。
(二)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係指依據現地大規模崩塌發生之自然條件,且
    崩塌面積超過十公頃、土方量達十萬立方公尺或崩塌深度在十公尺
    以上者,其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住戶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
    可能發生大規模崩塌災害之地區。
(三)影響範圍:係指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時可能遭土石沖擊、
    淤埋之範圍。
(四)保全住戶:係指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時,影響範圍內居住
    之人員。
(五)風險等級:係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依現地地文及保全住戶
    等因子,評定風險等級。

三、新增及調整作業提報方式及時程如下:
(一)常態作業:
 1.每年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其轄區內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有新
   增或位置、風險等級及影響範圍之調整等需要者,進行初步勘查後提
   報本署;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並應填具「直轄市
   、縣(市)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潛勢資料回報表」。
 2.每年度由本署針對大規模崩塌潛勢區,有新增或位置、風險等級及影
   響範圍之調整等需要者,進行調查評估。
(二)重大災害災後作業:為颱風豪雨或地震重大災害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於災害勘查後視需要提報,或本署主動進行新增及調整之
   調查評估。

四、審查會之召開方式如下:
(一)審查成員應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
(二)審查內容應包括現地調查資料、評估結果、潛勢資料圖資與提報單位
    之意見。
(三)審查通過後,將新增或調整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資
    料進行資料庫更新,並依行政程序公開。

五、為確保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減災工作之落實,對於已公開之土
    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資料,得視實際需要辦理檢討。

六、有關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之新增及調整申請作業、現
    地調查作業、潛勢評估及資料審查作業流程與方法另訂之。

七、國有林班地、保安林內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劃設作業得另依其他規定或
    依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