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土石流潛勢溪
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之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新災害潛勢資料
庫,作為各級政府及民眾進行防災相關工作之基礎資料,特訂定本
要點。
二、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係指依據現地土石流發生之自然條件,其影響範
圍內具有保全住戶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土石流災
害之溪流。
(二)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係指依據現地大規模崩塌發生之自然條件,且
崩塌面積超過十公頃、土方量達十萬立方公尺或崩塌深度在十公尺
以上者,其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住戶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
可能發生大規模崩塌災害之地區。
(三)影響範圍:係指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時可能遭土石沖擊、
淤埋之範圍。
(四)保全住戶:係指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時,影響範圍內居住
之人員。
(五)風險等級:係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依現地地文及保全住戶
等因子,評定風險等級。
三、新增及調整作業提報方式及時程如下:
(一)常態作業:
1.每年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其轄區內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有新
增或位置、風險等級及影響範圍之調整等需要者,進行初步勘查後提
報本署;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並應填具「直轄市
、縣(市)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潛勢資料回報表」。
2.每年度由本署針對大規模崩塌潛勢區,有新增或位置、風險等級及影
響範圍之調整等需要者,進行調查評估。
(二)重大災害災後作業:為颱風豪雨或地震重大災害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於災害勘查後視需要提報,或本署主動進行新增及調整之
調查評估。
四、審查會之召開方式如下:
(一)審查成員應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
(二)審查內容應包括現地調查資料、評估結果、潛勢資料圖資與提報單位
之意見。
(三)審查通過後,將新增或調整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資
料進行資料庫更新,並依行政程序公開。
五、為確保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減災工作之落實,對於已公開之土
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資料,得視實際需要辦理檢討。
六、有關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之新增及調整申請作業、現
地調查作業、潛勢評估及資料審查作業流程與方法另訂之。
七、國有林班地、保安林內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劃設作業得另依其他規定或
依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