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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監字第1121858755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水保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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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精進本署資訊業務
    需要,促進水土保持及農村相關業務發展,提升行政效率,特設置
   「資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署與各分署資訊系統之發展及構想。
(二)指導本署與各分署電腦機房、資訊及網路設備之規劃設計及發展。
(三)推動本署與各分署資訊系統、資料庫之整合建置及應用。
(四)推動本署與各分署資料開放盤點、推廣及資料品質檢查等開放資料
    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署與各分署資訊作業協調、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署長
     指派副署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總工程司、各組
     室 (以下簡稱各單位)一級主管及各分署分署長兼任。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署減災監測組資訊管理科科
     長及業務主辦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負責本小組行
     政事務。
     本署各單位及各分署應由單位主管及分署長指派適當人員一人,擔
     任資訊聯繫窗口,負責資訊業務宣導暨本小組協調聯繫事宜。

五、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派員代理。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並於必要時得
     邀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六、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邀請與會之學者、專
     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