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為辦理各地區畜產試驗研究、產業輔導及推廣業務,特
設各分所(以下簡稱各分所)。
第 2 條
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特定畜禽產業之品種改良、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特定畜禽產業之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特定畜禽產業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特定畜禽產業之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特定畜禽產品加工製造技術之研究。
六、地區性畜禽產業技術輔導及推廣之執行。
七、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及輔導推廣事項。
第 4 條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副分所長一人,均為兼任。
第 5 條
各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
部核定。
第 6 條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