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F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為辦理各地區畜產試驗研究、產業輔導及推廣業務,特
設各分所(以下簡稱各分所)。


第 2 條
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特定畜禽產業之品種改良、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特定畜禽產業之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特定畜禽產業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特定畜禽產業之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特定畜禽產品加工製造技術之研究。
六、地區性畜禽產業技術輔導及推廣之執行。
七、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及輔導推廣事項。


第 4 條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副分所長一人,均為兼任。


第 5 條
各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
部核定。


第 6 條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