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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I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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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產業服務科。
二、技術研發科。
三、種苗檢驗科。
四、種苗經營科。
五、種苗生產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麟洛分場。


第 5 條
產業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健康種苗驗證與人工培殖拖鞋蘭之查驗及出口服務。
二、種苗產業分析、人才培育之執行及輔導。
三、種苗科技計畫與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四、種苗技術之諮詢及服務。
五、其他有關產業服務研究事項。


第 6 條
技術研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植物新品種育成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二、種苗繁殖、產程管理技術之研發及運用。
三、新品種性狀檢定技術之開發及執行。
四、組織培養技術之研發及應用。
五、植物品種保護與產程管理技術合作之執行、推廣及國際交流。
六、其他有關技術研發研究事項。


第 7 條
種苗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種子品質檢查業務之執行。
二、種苗病原檢測技術之研發及應用。
三、種子純度與特定性狀分子檢定技術之研究及開發。
四、基因轉殖植物種苗檢測技術之研發及執行。
五、種苗檢測技術之合作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種苗檢驗研究事項。


第 8 條
種苗經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種子處理技術之研發。
二、綠肥、農園藝作物新品種之試作及推廣。
三、作物種子調製、儲運技術之研發、運用及執行。
四、種苗有害生物防治技術之研發及應用。
五、其他有關種苗經營研究事項。


第 9 條
種苗生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雜糧作物種子之生產。
二、種苗生產體系之研究及運用。
三、種苗農機具之開發及利用。
四、種苗生產場域與水資源之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種苗生產研究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分場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麟洛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熱帶作物健康種苗產程管理體系之建置、研究及推廣。
二、熱帶作物採種技術與核心種原之研發及應用。
三、熱帶作物新品種性狀檢定技術之開發及執行。
四、地區性水稻原種與田間檢查之執行及運用。
五、核心種原熱帶病圃與土壤微生物之觀測研究。
六、其他有關熱帶種苗研究事項。


第 14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